法制網北京1月3日訊 記者李松 記者今天獲悉,因受賄、售假終審獲刑4年的原秀水街總經理汪自力出獄後,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申訴狀,請求撤銷有罪判決,改判無罪。汪自力表示,希望法院對其中一份由其簽字的證據“負三南側大庫房分開明細表(2008.5.8)”進行技術鑒定。
  根據此前檢方的指控,2007年至2009年間,汪自力利用職務便利,以解決工商查抄、幫助過戶攤位等名目,6次向商戶索要好處費共計30萬元。此外,2008年,其還與商戶楊昌君,在秀水地下3層存放大量帶有LV、GUCCI、CHANEL等註冊商標標誌的男女式包,用於銷售牟利,共同分成。
  2011年10月,朝陽法院一審判處汪自力有期徒刑9年。汪上訴後,二中院於2011年12月19日裁定發回重審。2012年9月,汪自力被朝陽法院重審後判處有期徒刑7年。汪自力繼續上訴,2012年11月19日,市二中院終審判處汪自力有期徒刑4年。
  記者註意到,幾次開庭,汪自力始終堅稱自己無罪。出獄後,汪自力就重新審查了秀水市場向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複印件,汪自力認為,這其中帶有“汪自力”三字簽字的“負三南側大庫房分開明細表複印件”十分關鍵,他請求法院對該證據做技術鑒定。
  汪自力稱,這份已經被判決確認並作為定案依據的複印件是有人栽贓誣陷他而偽造的,他從未簽過這樣一張明細表,且控方也始終沒有拿出原件。“我只分管攤位,不分管庫房,所以租賃庫房的人根本不會向我‘行賄’,事實上也沒有向我行賄。”汪自力說。  (原標題:原秀水老總出獄後提無罪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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